为了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培养规格和质量,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南省教育厅湘教高字[2001]4号《关于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按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指定的教学站(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以传真或信函方式并附相关单位有效证明向我校成人教育学院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函授生超过二十天,脱产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成人教育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我校上报省教育厅注册并取得正式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弄虚作假者,上报省教育厅并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短期内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程序是:休学者向成教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和单位证明(因身体健康原因还需要持县以上医院证明),经成教学院批准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四条 脱产新生入学后,由成教学院统一组织体格检查。对患有疾病并经医疗单位证明可以在短期内治愈者,可准许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第二年新生开学前一月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成人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就读;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申请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我校成人教育学生实行学期注册制度。脱产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函授生每次集中面授)时,必须按成人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和学习地点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提前书面请假并附单位或其他有关证明。未经请假,连续两次未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 正式录取并入学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接受考核,其成绩载入学生档案中的“吉首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卡”。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百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八条 每门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按如下标准计算:期末卷面考试成绩60%,平时成绩40%(包括上课出勤30%,平时测验与作业10%)。
正常教学时间(或集中面授期间),迟到、缺课均要扣分,扣分标准按《关于加强函授教学管理的规定》执行。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请假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并在学生学籍卡中分别注明“重修”字样。
第九条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按五级记分制评定,不及格者,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处理。
第十条 考核不及格或因特殊情况经请假缺考者,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允许补考两次。首次补考安排在下次面授期间或下一学期开学初期的两周内进行;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毕业考试后进行;第二次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均以“及格”、“不及格”字样分别填入学生学籍卡的“补考”或“第二次补考”栏内。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擅自缺考者;
2、考试不交卷者;
3、考试舞弊(含协同作舞弊)者;
4、因其他原因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者。
凡考试作弊者,均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学生个人小结,班组评议,所在院系或教学站写出切合实际的评语,由成教学院签署意见。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吉首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奖惩条例》有关条款办理。
三、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每一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一门课程需分多个学期讲授的,按多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专科和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留级不能超过两次,留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可以免修。
留级学生如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可随原班试读,试读期间又有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有后续班级的,不得随班试读。
四、转学(站)与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一经我校录取,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考虑转学、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成教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参加录取专业学习者;
2、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工作调动)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3、因新生人数少,教学院系无法编班组织教学,新生不愿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的,由成教学院向省教育厅办理集体注册手续后,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可在第一学期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转专业与转学(站)均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校内转专业或转换学习形式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相应专业教学院(系)同意,经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2、学生在校内函授站之间转学,须由学生本人申请,转出教学站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成教学院报省教育厅备案。
3、转出其他学校者,由学生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经我校成教学院同意后,再由接受学校签署同意意见,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批。跨省者需经学校双方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转学需提供如下材料:
(1)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跨省转学的需四份);
(2)新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录取学校成教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3)新生注册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录取学校成教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4)学生档案材料(报名登记表原件、学年鉴定、奖惩材料等);
(5)学生学习成绩表(打印件),并加盖录取学校成教主管部门或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5、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前后一月之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第十五条第3点除外);
2、由专科转本科者;
3、非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不同教育类型和形式之间;
4、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留级或退学者;
5、毕业年级的学生;
6、无正当理由者。
五、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脱产生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函授生治疗修养时间占一次集中面授二分之一以上者;
2、因各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必须延长时间者,由本人申请,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成教学院批准,可再延长一年,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向成人教育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经批准后编入相应专业班级学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未办理任何手续,脱产生自行停学一学期,函授生自行停止一次集中面授者;
2、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由于各种原因,学生自愿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2、一学期(或集中面授)旷课达60学时以上者;
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因某种原因,学生所在单位和学校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教学院(系)或函授站提出报告,经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成教学院根据退学者学习年限发给学科成绩证明或肄业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中途辍学者,一律不退所交学费。
六、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求免修的课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修业学校必须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经国家教育部备案认可的;
2、专业与层次相同;
3、课程相同,考试成绩及格;
4、成绩为近五年内所取得的。
第二十五条 要求免修的学生,均由本人持有效成绩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课程必须重修:
1、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数三分之一者;
2、请假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
3、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
第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必须交纳相应的学费。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成人教育学生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对品学兼优,在学习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成人教育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者;
2、违反校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3、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
第三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表现的,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不经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
1、有反党反社会言论和行为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2、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坚持不改者;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4、违反学校纪律,后果极为严重者;
5、考试作,情节特别严重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报学校审批,报并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八、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毕业鉴定表进入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本科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经论文答辩合格后,准予毕业,毕业学生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六条 本科生经省学位委员会外语测试合格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者,我校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毕业前夕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若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补考。
第三十八条 在职函授生毕业仍回原单位工作,社会青年毕业后自行就业。
九、毕(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我校颁发的毕(结)业学历证书均向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由省教育厅上报国家教育部审核并入网查询。毕(结)业证书的内容有: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3、学习形式(脱产、业余、函授);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兰底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6、身份证号、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以上内容在毕业之前必须认真核对,一经上报注册,不得修改。
第四十条 毕(结)业证书颁发、学籍档案领取、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补办毕业证书的时间均在每年的6月25日至7月30日期间进行,其它时间非特殊情况不予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补办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1、学生申请报告、近期2吋兰底彩色照片2张;
2、在市州级以上报刊登载的原毕业证书遗失作废的声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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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信息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