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了进一步健全湖南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成人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按照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各省(市、自治区)成人招生部门审批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开学后一月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缴纳学费,方能获取学籍。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说明情况,履行延期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无故不缴纳学费或超过规定时间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各教学单位在新生报到后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已注册的学生名单报送我院。
第二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应按时完成填报学籍表等工作。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立即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经各省(市、自治区)成人招生工作验证后确认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学生成绩表、学生登记表、学籍变动情况记录、奖励与处分等有关材料。
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填写毕业(结业、肄业)生登记表,装入学籍档案,密封后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不缴纳学费或无特殊原因逾期一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大学的学历教育班。
二、考勤请假制度
第七条 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授课、考试等均实行实名签到考勤,考勤结果归档,并与学生成绩挂钩。
第八条 学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事先申请。请假者必须及时销假。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九条 缺课、旷课情况处理规定:
1、每学期缺课累计5天以上(含5天)者作留级处理;旷课累计5天以上(含5天)者作退学处理。
2、缺课超过某门课程面授时间的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无效。在补足课时后,由本人申请,经批准方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三、成绩考核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并纳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课程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提问等方面情况,其比例占总评成绩的30%。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不合格者,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视其具体情况,毕业前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加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没有参加补考的学生,按自动放弃补考处理,补考后仍不及格(累计未达到留级程度)者,毕业前参加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的各项规定。考试违纪者,违纪课程以零分计,并注明“违纪”字样。考试违纪(未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视其具体情况,毕业前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加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四、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一个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的课程总评有二门(含二门)以内不及格,可允许补考;每学年经补考仍累计有二门(含)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经补考后,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留级超过两次者。
3、一学期旷课超过三分之一者。
4、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5、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规定时间两年者。
第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和转学。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因公缺课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并有可能转至下一年级学习者,可以申请办理休学。
第二十一条 凡需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我院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以一年时间为限。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准予复学。
六、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确有特殊原因者,凭有关证明经本人书面申请,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我院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转入学生编入相应的年级、专业、班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的手续,在每学年规定时间内办理,其他时间均不受理。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1、新生刚入学或学生将毕业;
2、有不及格课程;
3、曾有过一次转学或转专业;
七、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者,由湖南中医药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前经补考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一年后,中途办理退学手续,可发给肄业证明。不办理手续而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者,不发给肄业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毕业证书。如遗失,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审核批准后,补发学历证明书,但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
八、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以前所发管理规定相悖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湖南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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