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考生可加20分:
(1)市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公安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军人考前执行特殊任务的,如救灾、特殊军事训练、重要安保等(凭部队团级或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提供的证明)。
(8)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年满19周岁不满25周岁人员,可加10分。
符合上述其他照顾加分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或部队团级政治机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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