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
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近代民法以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 1897 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 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 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 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c 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 主体的地位平等 b 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c 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 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b民法为文明法 c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d 民法为实体法 e 民法为私法
6.民法的任务有:a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b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c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 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B 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 C 公平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的表现:a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b 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c 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D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 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0.民法的渊源: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政策和习惯。
11.民法的效力:A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改废旧法)B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C 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12.民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a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c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d 具体规定有限于一般性条款。
13.民法的解释:A 文理解释 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B 理论解释 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理。包括:a扩张解释 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b限缩解释 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c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d 类推解释 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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