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选择题
1.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包括 ( )
A.法定继承 √
B.遗嘱继承
C.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D.遗赠抚养协议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所以选A项。
2.公民或集体单位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资源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可以享有的权利有 ( )
A.占有、使用
B.占有、收益
C.占有、收益、使用 √
D.占有、使用、处分、收益
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土地承包权属于他物权,所以,土地承包人不能行使处分权能,处分权能由土地所有权人行使。根据《民通意见》第95条,公民和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处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者转让的无效,所以选C项。
3.下列选项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
A.北京大学
B.北京机床厂财务处 √
C.北京市人民政府
D.首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的分支机构和部门均不具有法人资格。本题中B项属于法人的一个部门,所以选B项。
4.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 ( )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
本题中,甲、乙约定乙在A站叫醒甲,并没有在法律上受该约定约束的意思,属于好意施惠关系,甲、乙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A、C两项均不正确。既然甲、乙的约定对于乙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就无义务叫醒甲,也谈不上侵权责任的问题,因此B项错误。
5.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 ( )
A.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
C.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
D.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付的3000元 √
《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题干中未交代乙、丙、丁在共同侵权中作用的大小,所以应该确定为平均分担。乙、丙本来每人应承担3000元的份额,他们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承诺不再向他们追偿,等于甲分别免除了他们1000元债务。那么总共只剩下3000元的债务,这也正是丁应承担的份额。因此甲只能向丁追偿。故选D项。
6.甲擅自将乙寄存在甲处的一幅名画家的画拿到文物市场去卖,丙以合理价格购得。某日,乙发现该画,遂向丙索要,遭到丙拒绝。该画应当 ( )
A.归属于乙,甲退款给丙
B.归属于乙,乙退款给丙
C.归属于甲,甲退款给丙
D.归属于丙,乙向甲索赔 √
本题中,甲保管乙的名画,甲无权处分,甲将该画拿到文化市场出售,构成违约,甲应当赔偿乙的损失。丙在市场上,以合理价格取得该画,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丙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乙的所有权相应消灭。所以,所有权属于丙。
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室抽屉内,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依占有的不同状态,可以将占有分为不同种类:(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这是以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本案中,乙、戊是他主占有,丙、丁是自主占有。故B项错误,C项正确。(二)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本案中,甲对该相机是间接占有,戊对该相机是直接占有,故D项正确。(三)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这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做的分类。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本案中,乙对该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故A项正确。
8.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可知,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立后的法人之间有约定的,该约定的分配方案对分立后的法人企业是有约束力的,即对内有效。但是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除非该债权人对上述约定知情且同意。针对本题来说,乙、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乙、丙公司足有效的,但是不能当然地对债权人发生效力,除非债权人知情且同意。因此正确答案是A项。
9.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但都未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在履行中发生了争议。本协议的处理结果应为 ( )
A.协议无效,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B.协议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C.合同未成立,已履行部分双方返还
D.合同已成立,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 √
根据《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订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合同已成立,所以选D项,排除C项。A项错在“协议无效”。B项错在“协议有效”,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0.立新学校委托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商场购买时,正好该商场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1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来该商场抽奖,这几张奖券中1张中了头奖,可得彩色电视机1台,该电视机 ( )
A.归立新学校所有 √
B.归王某所有
C.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
D.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以适当补偿
本题中,立新学校是奖券所有权人,中奖所得也归立新学校。所以选A项,排除B、C两项。D项不应给王某补偿。
11.甲、乙合伙开一汽车修理厂,因经营不善欠某配件厂货款5万元。后经甲、乙同意,丙加入合伙。丙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 ( )
A.不承担任何责任
B.以其投入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C.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丙为新人伙人,其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选D项。
12.王某与李某订立买卖合同,欲将王某的彩电转让给李某,但未交付。后王某又与陈某订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彩电。此时取得彩电的所有权的是 ( )
A.王某
B.李某
C.陈某 √
D.李某和陈某协商决定
根据《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王某与陈某订立买卖合同,并交付,所以彩电所有权属于陈某。王某与李某订立买卖合同,没有交付,王某已没有彩电交付,所以,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选C项。
13.17岁的李红因家境贫困,走出家门来到远方的厦门,在一家电子厂打工,完全依靠自己的劳动所得生活,那么李红是 (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通意见》第2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李红17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她能依靠自己劳动所得生活,所以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4.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付 ( )
A.报酬
B.支出的全部费用
C.支出的必要费用 √
D.收益的一部分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以选C项,排除A、B、D三项。
15.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台某型号彩电,每台价格5000元,广告有效期10年。乙公司看到该广告后第三天自动带50万元去甲公司买彩电,但甲公司的彩电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甲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
B.甲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补偿乙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
C.甲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根据《合同法》第15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题中,甲公司的商业广告内容确定,表明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是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因为甲公司没货可供,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B项“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不是违约责任。C项,乙公司行为构成承诺。D项,甲公司行为构成要约。
16.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事件范围的是 ( )
A.立遗嘱
B.违反合同
C.遭雷击身亡 √
D.订立合同
事件与行为的分类是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事件是与主体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C项符合题意。A、D两项属于合法行为,B项属于不合法行为。
17.朱某买了一台打稻机,为了避免邻人借用,将主轴上的固定键卸下,逢人来借用时称机器坏了。一日,朱某的好友林某来借,碍于情面,朱某只好借给他,但忘了将固定键装上,林某在使用时,滚筒飞出,将其子打伤。对于林某父子所受到的损害 ( )
A.朱某不承担责任,因为他与林某是一种无偿的借用关系
B.朱某应当给林某及其子以适当的补偿,否则有失公平
C.朱某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按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D.朱某明知借用物有瑕疵而不加说明,所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民通意见》第127条,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本题中,由于借用物的缺陷,造成借用人和其子受损害,应当由出借人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这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选C项。A项,无偿关系不能构成免责的抗辩事由。B项,本题适用过错责任,不适用公平责任。D项,本题出借人朱某不是故意,而是重大过失。
18.民法上的混合是 ( )
A.债的消灭原因
B.法人的合并方式
C.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
D.合伙的成立方式
添附是原始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别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可以分为附合、混合和加工。
19.医院与药品经销人员串通,抬高药价,由后者付给一定回扣。这是一种 ( )
A.欺诈
B.显失公平
C.恶意通谋 √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恶意通谋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故意通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本题中,医院与药品经销人员串通,抬高药价,损害广人患者的合法利益。A项,恶意通谋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共同故意,不同于当事人之间内部的欺诈。B项,医院与药品经销人员之间的药品购销合同中,没有显失公平。D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指当事人为规避法律,实现其非法目的而在形式上采用另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加以掩盖的情况。本题中,医院与药品经销人员的回扣,也不合法,所以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0.对于宣告失踪案件,若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失踪时间起算点应该是 ( )
A.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之El
B.战争开始之日
C.战争结束之日 √
D.参军之日
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所以选C项。
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私法本质的集中表现,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与概括,也是民事立法、执法、法律解释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溢用权利)
2.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不仅造成了对方的合同权利即债权(相对权)的损害,违反了约定义务,而且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绝对权)的损害,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意味着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一种请求,而不能使两种责任同时并用。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种请求以后,因为时效届满等原因被驳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一种请求,但无论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时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提出请求。)
3.简述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有哪些异同点。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动产质权与权力质权的相同点: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是质押权的细分,标准是根据质押权客体的不向而划分。动产质权与权力质权都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力,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 二者的不同点:①客体不同。动产质权的客体是实体的有形动产;权利质权的客体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所有权及用希物权以外的权利)。②设定方式不同。动产质权移转占有的方式是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出质的动产,而权利质权移转占有的方式有三种:票据化、证券化权利人质时交付其占有;非票券化、票据化债权人质时以记为移转占有的方式。③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权的实现是从质物拍卖、变卖和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除上述方式之外,还可以取代出质人地位、向义务主体直接行使人质权利,使被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这也是权利质权实现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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