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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湖南成考网 > 民法 > 2022年湖南成考专升本《民法》模拟题及答案(十八)

2022年湖南成考专升本《民法》模拟题及答案(十八)

整编:湖南成考网 日期:2022-09-14 17:38:32 阅读:   在线咨询+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物权”中的“物”,说法错误的是(B)


  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B.包括知识产权


  C.须是特定物


  D.须是独立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的是(C)


  A.留置权——担保物权(从物权)


  B.地役权——用益物权(附属于役地权利之上)


  C.地上权——用益物权


  D.抵押权——担保物权(从物权)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的是(C)


  ——物权法定主义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典权


  D.海域使用权


  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


  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6、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B)


  ——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A.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


  B.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担保物权


  C.甲以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


  D. 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


  7、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D)


  A.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


  B.甲从市场上以正常价格买到一件赃物——基于善良取得制度


  C.甲从乙处买得一台电脑——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


  D.甲误将乙的房登记为自己的房,后甲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所有权


  8、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10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厂,又将另一间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三间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B)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C.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丙作为购买者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有哪些?(ABC)


  A.无线电频谱B.水流


  C.海域D.空气


  2、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其法律性质讲,属于哪种权利?(BCD)


  A.自物权B.用益物权


  C.他物权D.限制物权


  3、下列权力中,属于物权的是(AB)


  A.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B.刘某对自己承包地所享有的权利


  C.张某对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付价款的权利——债权


  D.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股权


  4、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付。但丙愿出更高的价格,甲遂将画出卖给丙,并当时交付给丙。在此情况下,乙(CD)——物权的优先效力


  A.有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5、下列案件中,适用返还原物的情形有(BC)


  A.甲向乙借了的电脑,以很低的价格卖给了丙,因疏忽,丙家遭大火,此电脑被烧毁,乙要求甲返还


  B.甲偷了乙的戒指,并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乙要求丙返还——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C.甲向乙借了一台相机,甲谎称丢失,乙要求甲返还


  D.甲向乙购买自行车一辆,在乙将车交给他后,又将车卖给了丙,把车交丙得款之后迟迟未付乙车款,乙无奈要求甲返还自行车——甲违约,丙合法取得所有权。


  简答题


  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案例分析


  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只记载甲一个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未与乙打招呼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乙得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丙行为无效,丙不得取得房屋产权。


  问题:(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2)法院应如何处理?


  2、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与乙并经产权登记,后乙又卖与丙而且也经产权登记。数月后甲向法院提出甲、乙合同中乙有欺诈行为,故应撤销合同。法院判决撤销了甲乙的合同。


  问题:(1)现乙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2) 现丙能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一、单项选择题


  1、B权利成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况,如权利质权,但权利不是物。


  2、C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AD两项是担保物权,从属与债权而存在并为债权服务,是典型的从物权。BC两项是用益物权,但B地役权附属于需役地权利之上,C项是独立存在的物权,如在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他人的土地上通行的权利。


  3、A物权具有追及效力。《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4、C物权法定主义。对于D项,《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5、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而具有债权的效力。


  6、B“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同一物上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7、DA项是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B项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C项是基于正常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于公示的信任,取得该屋所有权。D项当选.


  8、B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是本题中的物权与债权并非基于同一物上,所以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因此,甲应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二、多项选择题


  1、ABC物权法上的物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BCD分别按


  3、ABAB均属于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C项属于债权,D项属于股权,不是物权。


  4、CD本题涉及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本题中,丙已经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该画。但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5、BC适用请求返还原物的条件:此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属特定物,且该物存在。A原物不存在,B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D甲属违约且丙已合法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简答题


  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没有此项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8)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的方法,赔偿损失为其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2、物权三大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3、(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物上即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案例分析


  1、(1)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关系,甲、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依公示、公信原则,丙信赖了该房产公示的权利状态,并且甲和丙之间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进行了公示(登记),故丙取得房产所有权。甲、乙对房屋具有共同共有关系,甲未与乙协商私自处分该房产,乙得追究甲的侵权责任。


  2、(1)甲、乙的合同被撤销,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丙依公示、公信原则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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