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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继 承
考点1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上述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1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考点2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参加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考点3 遗嘱的形式及遗嘱见证人资格
(1)设立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6种:
①公证遗嘱。
②自书遗嘱。
③代书遗嘱。
④录音录像遗嘱。
⑤口头遗嘱。
⑥打印遗嘱。
(2) 我国《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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