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民法章节复习指导:
第二十七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意义:
(1)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2)确定遗产的范围;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4)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5)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6)确定遗嘱的效力及执行力;
(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二、继承开始的时间:
(1)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
①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以死亡证书记载为准;
②户籍登记册中记载公民死亡时间的,应以户籍登记为准;
③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死亡证书为准;
④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以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3)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
①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③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三、继承开始的地点
(1)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司法实践采取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地点。
(2)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意义:
①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
②有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和接受遗产;
③有利于分清继承人之间的责任;
④有利于继承人参加诉讼。
四、继承开始的通知: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及时将继承开始的事实通知其他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如果继承中的人知道却不能通知,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通知。如有意隐瞒造成继承人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第二节: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时间上的特定性;
②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③范围上的限定性;
④性质上的合法性。
二、遗产的范围
(1)遗产包括的财产:
①公民的收入;
②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③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④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⑤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⑥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⑦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
①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②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③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④承包经营权;
⑤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的使用权。
三、遗产的保管
(1)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
(2)如被继承人生前自己占有财产,继承开始后,应当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人都知道的,共同保管或推选艺人或数人保管。
(3)无遗嘱执行人或执行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知道但无力保管遗产或没有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住所地或遗产地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保管。
四、遗产的确定
(1)遗产同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存在共同财产情况下,分割遗产时,必须首先分出一半归生存的配偶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同家庭共同财产的区分:
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应当按照家庭成员的贡献大小、出资多少、应继承的份额等因素加以确定。某一家庭成员死亡,该份额即为被继承人遗产。
(3)遗产同其他共有财产的区分:
合伙经营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当合伙人之一死亡时,应将被继承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分出,列入遗产范围。被继承人的份额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
第三节: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分割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遗产的分割时间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在继承开始后任何时间内,继承人都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具体时间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和诉讼解决。
遗产分割的时间与继承开始时间的区别:
(1)继承开始是时间是法定的,遗产分割时间是约定的;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一个具体的时间,可以具体到日、时、分,遗产分割时间可以是具体的时间,也可以是一段时间。一般不具体到时;
(3)继承开始的时间,发生继承人取得主观意义上继承权的效力,继承人可以行使继承权,但不能处分财产。而遗产分割时间发生的时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效力,继承人可对取得遗产加以处分。
二、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
(1)遗产分割的原则:
①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②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③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④物尽其用原则。
(2)遗产分割方式:
①实物分割;
②变价分割;
③补偿分割;
④保留共有分割。
三、遗产分割的效力:
(1)转移主义:遗产分割为一种交换,各继承人因分割而互相让与各自应有部分,而取得分配给自己的财产的单独使用权;
(2)宣告主义:因遗产分割而分配给继承人的遗产,视为自继承开始时业已属于各继承人单独所有,遗产分割只不过是宣告既有状态而已。
通说认为遗产分割的效力应采取宣告主义。
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①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②被继承人人因合同之债而欠下的债务;
③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④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⑤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⑥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①限定继承原则;
②保留必留份原则;
③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
(3)遗产债务的清偿方法:
①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总体清偿方式)
②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分别清偿方式)
(4)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保管人在清点完遗产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声明债权,以便清偿。对已到期债务继承人应及时清偿,对未到期债务继承人经债权人同意可提前清偿。
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一、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范围:
(1)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遗产;
(2)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全放弃受遗赠的遗产;
(3)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丧失受遗赠权的遗产。
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归属:
(1)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及无业居民的,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2)死者生前是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村民的,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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